为规范院内机动车辆停放管理,提高车位周转率,缓解院内“停车难”问题,依据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《关于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申请的复函》(清发改价格函(3)〔〕6号)精神,医院将于年3月1日正式实行停车收费,公告如下:
一、收费按服务对象及非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收费,医院就诊的诊疗者所乘坐或自驾的车辆(含患者家属探视车辆);其他车辆为非服务对象车辆。
二、服务对象车辆甄别方法
(一)门诊病人凭当日收费凭证或当天已收费的治疗单、注射单、手术单和检验单。单位统一体检的凭体检中心出具的凭证。
(二)住院病人凭入院当日的按金单、出院当天的收费收据,医院探病证。
(三)医院认可的其他医疗收费凭证。
(四)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单据的按非服务对象收费。
三、收费标准
(一)服务对象收费标准:
12小时内(含12小时),小车3元/辆/次,大车5元/辆/次,超大型车10元/辆/次,摩托车(含电动自行车)1元/辆/次。
备注:
1、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(含60分钟)免收费;
2、超过免收费时间后每12小时为1次,不足12小时按1次收费,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2次收费;
3、停放超过24小时的,按上述标准循环计收。
(二)非服务对象收费标准:
按小时收费,小车3元/辆/小时,大车4元/辆/小时,超大型车6元/辆/小时,此外,摩托车(含电动自行车)1元/辆/小时,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/辆/次。
备注:
1、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(含60分钟)免收费;
2、超过免收费时间后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,24小时内最高收费20元/辆。
3、停放超过24小时的,按上述标准循环计收。
4、*警车辆、实施救助的医疗救护车辆、市*工程抢修车辆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费。
编辑:*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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